二手房租賃合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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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這是最基本的一項內容。
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需是房地產的正當產權人,對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
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需符合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二)租賃的房屋用途,期限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范圍,裝修及舉措措施狀況。
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流動;租賃有期限限制,我國法律劃定房屋租賃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房錢,即租賃價格房錢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公道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房錢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
(四)修繕責任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入行必要修繕的義務。
修繕的范圍包括: 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舉措措施,以及其他屬于出租人修繕范圍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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