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非“借據”男子主張借貸成立被駁歸
收條可以證實收到金錢的金額,但并不能證實借貸關系必能建立,日前,人民法院對一路民間借貸案件作出一審訊決,訊斷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某某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告狀訟,稱2003年09月20日高安市誠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其乞貸37萬元用于周轉;2011年09月中旬,原告要求該公司返還該筆乞貸,而該公司久拖不還。
據此,原告周某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江西省泓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高安市誠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人民幣37萬元。
原告為證實本身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有蓋有"高安市誠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財政專用章”的"交給付款單元一聯”的收條原件1張。
該收條"入賬日期”一欄注明: 2003年09月20日;該收條"收款方式”一欄注明: 現金;該收條"人民幣(小寫)”一欄注明: 370000元;該收條"單元蓋印”一欄蓋有"高安市誠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財政專用章”;但該收條"人民幣(大寫)”,"收款事由”等項下相干內容筆跡恍惚不清;該收條"財政主管,記賬,出納,審核,經辦”等項下均空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為其自稱為"欠據”的書證1份,顛末庭審觀察,該證據的正當性,真實性,關聯性均存疑,不能完全,充實證實原,被告之間借貸舉動客觀真實存在: 原告提供的證據質料系一份"收條”而非"欠據”。
該證據從情勢上看就是被告單元收到原告現金金錢,是一份現金收款收條;從內容上看就是原告給付了現金金錢給被告,被告出具收條證實收到了原告金錢,至于事實上是原告出乞貸項,照舊被告收回金錢,尚需其他證據佐證,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環境下,原告所提供的該份證據尚不能確切證實其所主張的出借了37萬元給被告的案件事實建立;該"收條”空缺的內容有: "財政主管,記賬,出納,審核,經辦”等項下均空缺,該證據從情勢要件到實質要件均存在重大瑕疵;原告周某某的舉動有悖于常理,按原告訴狀所稱,原告于2003年9月20日出借37萬元金錢給被告,且未約定利錢,直到被告使用了該金錢近十年之久的2011年9月才最先追索,此種景象有悖于常理。
故對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因其舉證不充實,不予支撐。
遂作出上述訊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