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質人是否可擅自轉讓抵財產?
向某向江某借款20萬元,借期2年。
王某為該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擔保條款商定,王某在向某不能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但未商定保證期限。
向某同時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擔保并辦理了登記。
抵期間,謝某表示愿意以50萬元購買向某的房屋。
向某將該房屋賣給謝某是否不必征得江某的同意?
【評析】
向某將該房屋賣給謝某應當征得江某的同意。
《物權法》第191條劃定,抵期間,抵人經抵權人同意轉讓抵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權人提前了債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門回抵人所有,不足部門由債務人了債。
抵期間,抵人未經抵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財產,但受讓人代為了債債務消滅抵權的除外。
假如向某另行提供擔保,其另行提供擔保和轉讓原擔保物的行為都是需要經由江某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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