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學熙律師:我國公司法中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劃分是怎樣的?
蔣學熙律師:我國公司法中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劃分是怎樣的? 核心摘要:中國建立法人軌制相對比較晚,法人理論研究工作滯后。
新中國成立以后法人,中國分別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典,但是都沒有成功。
在計劃經濟體系體例下,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依賴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維持,缺乏法人軌制存在和施展作用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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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紐詞: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司法 法幫網咨詢:我國公司法中對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劃分是怎樣的? 陜西西安公司法務律師蔣學熙解答:(一)關于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劃分 這種劃分也受到當代民法理論的挑戰,由于泛起了"一人公司",并被若干國家的公司法所承認,而社團法人一般以為須有二人以上組成。
關于一人公司的社團性質,學界有潛伏社團說,股份社團說,營利財團說等。
(二)關于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的劃分 這種劃分存在著中間法人引起的概念上的恍惚。
按照公益法人的行政實務,公益性概念正向非營利性概念靠攏。
因此學者以為,對民法上的公益性概念應作修正,不應限于社會全體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數者的利益,也應包括特定多數者的利益,僅需以該利益對社會一般人開放,即受益對象不固定為要件。
不外,又發生了另外一個題目:即應當以什么樣的制約前提,使該特定多數者的利益與社會全體的利益相協調或者使之不損害社會全體的利益呢! (三)我國新型泛起的其它社會組織 如民辦非企業單位。
有法人型和非法人型,非法人型含個體和合伙,這是其它國家所不曾有過的組織形式,所以對其回類必然會碰到理論和現實不能協調完全的矛盾。
(四)對于以上法人的基天職類,是否能包容所有特殊類型的法人 爭議較大的除了一人公司還有合作社法人。
關于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也長短常值得研究的題目。
固然現代的合作社已日益體現出雇工經營和向營利轉化的傾向,但在合作社的各項本質特征未發生根本性變化之前,仍是以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對其入行規制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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